離婚時孩子撫養權如何確定更合理?
導讀:離婚時孩子撫養權如何確定更合理?關于離婚時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一向是作為父母的夫妻雙方最為糾結的事情。為了孩子一直忍受不滿意婚姻的在現實中非常普遍。身為父母在面臨離婚時,從心理上最難就是對于孩子的傷害。以后
離婚時孩子撫養權如何確定更合理?
關于離婚時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一向是作為父母的夫妻雙方最為糾結的事情。為了孩子一直忍受不滿意婚姻的在現實中非常普遍。身為父母在面臨離婚時,從心理上最難就是對于孩子的傷害。以后孩子就沒有一個完整的家,這種心理壓力實在讓人難以承受。但另一種看法則認為在一個沒有愛的婚姻里,對于孩子的負面影響更大。
既然決定離婚,雙方的初衷都是盡量把對孩子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雙方的出發點都是一樣的,但在實際的離婚案件中,由于任何一方都需要面對這段婚姻的失敗,在情感方面更希望為自己留下來點兒什么,而孩子作為雙方共同的情感寄托,在離婚時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變成了對于雙方失敗婚姻的另一種安慰和補償。
這就使得雙方陷入了一種爭奪的狀態,無法真正的、理性的從孩子的角度去考慮跟誰一起生活更為有利。關于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法院會把握一個總的原則,就是應當由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一方撫養孩子。
那么,如何確定孩子跟誰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在司法實踐中,可以說主審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相當大的,但通常會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法官需要首先就是看孩子目前處于哪個階段。一個是兩周歲,一個是十周歲。通常孩子在兩周歲以下的由女方撫養的原則,這是因為兩周歲以下的孩子,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心理上,對于母親的依賴都很強,需要母親的悉心呵護。即便是這期間女方的經濟條件不如男方,即便是男方的父母愿意代替兒子照顧孩子,法院都不會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男方的。
因為作為母親,在孩子這段特殊的成長時期所發揮的作用是任何人都無法替代。當然,有原則就一定有例外。法律也規定了幾種例外情形,比如女方患有久而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無法照顧孩子的,或者女方雖然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如果男方要求孩子隨其,法院也是可以判決由男方撫養。
如果孩子在父母離婚時已經十歲以上了,法官就要充分尊重孩子自己。通常一般法官不會安排孩子在開庭時到法庭表達自己的想法,通常會選擇開完庭之后,有父母一方將孩子帶到辦公室進行單獨談話,詢問孩子的真實意愿。
以上就是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中,還是撫養權歸屬問題上,如果孩子處于兩周歲以上到十周歲以下的情況,法院就會充分考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作為唯一判斷、唯一標準進行。判斷。具體考慮的因素有以下幾個方面,比方說雙方的經濟經濟能力誰更好一些,是否有穩定的住所,平時孩子都由誰來照顧?職業特點是否有時間和精力保證與孩子共同生活,居住地離孩子學校的遠近,上學是否方便。一方是否有不良嗜好,吸毒、酗酒等惡習。祖父母外祖父母哪方照顧的比較多,他們是否愿意為此女照顧孫子和外孫子?經濟能力和身體怎么樣等等。如果從收集證據方面,也需要在北京離婚律師的指導下,盡可能地從這些層面進行收集和整理,為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增加更大的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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