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打離婚官司,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導讀:去法院打離婚官司,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去法院打離婚官司,需要滿足什么條件?第一個條件就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也就是說你是案件的當事人。當然了,有些案件當事人那是當事人的親屬或
去法院打離婚官司,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去法院打離婚官司,需要滿足什么條件?第一個條件就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也就是說你是案件的當事人。當然了,有些案件當事人那是當事人的親屬或者是組織才能夠去起訴、訴訟其他人,是無權擅自代替他人去訴訟的。特別是一些不告訴、不處理的案件,無利益關系者,即使知道了案件詳情,也不能基于自己的意愿來代為訴訟。
第二個條件,要有明確的被告當事人只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就要知道是誰侵害了自己的權益。只有雙方都明確時,才能夠提起訴訟并不是說先告上法院,讓法院去給你調查真相,而是將自己已掌握的證據先拿出來,法院根據事實的真相,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才能去做出判決。因此案件相關的證據以及被告都要原告自己去確定。你要有初步的證據去證明才可以。
第三個條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原告到法院去起訴一定要有訴求,也就說你要把自己的明確的請求要說出來,比方說我要讓對方賠償我三萬塊錢,這種錢就是非常明確的一個訴訟請求。你不能夠說一些我讓對方怎么樣怎么樣,只有你的訴訟請求明確了、合適了,法院才會去給你受理。如果你只是陳述了事實而沒有訴求的,那么,針對該起事件就不會有判決結果,法院甚至都不給你立案,因為你的訴訟請求不明確。
第四個條件,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的范圍和屬于人民法院接受的案件的案由。這里是不僅僅就是你去法院起訴的這個法院是不是該管你的案件,比方說被告,原則上是原告要求被告的,也就說被告在哪里,你要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去告他,你不能隨隨便便的自己去選擇法院去起訴對方。
還有一些是在一些特殊的地方,特殊的地點是發生了事件要到專門的法院去管轄的。比方說關于不動產的一些糾紛,那你要到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訟的,并不是說你想要去哪個法院,就去哪個法院的。